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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性犯罪研究(团伙犯罪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3-05-24 06:00:09编辑:小编归类:医学论文

1. 团伙性犯罪研究

  团伙犯罪的定性  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第一. 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第二. 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 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2. 团伙犯罪的概念

三人及三人以上,多次和长期在一起实施犯罪行为的固定团体。

3. 团伙犯罪分析

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近些年来,它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4. 团伙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的?

(1)自我辩解心理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内心充满了矛盾冲突。为了克服内心冲突,减轻心理紧张,犯罪人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为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辩解。犯罪人在犯罪前采取的自我辩解方式主要有合理化、比拟、投射、补偿等等。

  1)合理化。犯罪人在即将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常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粉饰自己的不光彩行为,以求得内心平静。例如,盗窃犯常以“自私是人的本性”、“上等人有人送iN,中等人托人走后门,下等人没有门,不偷活不成”等为理由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许多少年犯罪人认为逃学、旷课、吸毒等是自己的事,没伤着别人,认为打架斗殴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以此求得内心世界的平衡;很多贪官在受贿之前,总是这样想——“我替别人办事了,别人送些礼以示感谢,也属人之常情”,以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心安理得地收受贿赂。

  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往往就是这样用他自认为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使其“合理化”,以消除内心的恐惧和紧张,使自己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2)比拟。就是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价值或有名的人或团体的行为相比较,从而提高自己的自信心,以便从容地、理直气壮地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某些青少年犯罪人把自己比做历史上或文艺作品中的某个英雄人物;把犯罪团伙结盟比做“桃园三结义”;闯荡江湖的流窜犯把自己比做某文艺作品中的“侠客”;把暴力集团、流氓集团的头目比做“英雄好汉”等等。这种错误的比拟使人丧失了罪恶感,增强了与法律抗衡的胆量,使犯罪分子无所顾忌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投射。是指犯罪人将自己的观点、欲望、态度、性格特点等反射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也与自己一样,也就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例如,强奸犯在犯罪之前认为被害人愿意同自己发生性行为;杀人犯把自己的杀人行为归咎于对方的挑衅,从而打消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态度,消除犹豫不决和良心谴责,决意实施犯罪。

  4)补偿。有的犯罪人由于自己有生理缺陷,社会经济条件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在社会交往中常常受挫。为了挽回自尊,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弥补自己的缺陷。例如,贫穷家庭出身的青少年更有可能通过犯罪行为追求昂贵的衣着和慷慨的气派;受人歧视的少女往往通过滥交朋友、卖淫等获取华丽的穿戴,从而在同伴中炫耀自己;因其貌不扬而失恋的青年,用硫酸泼洒无警异性的衣服、面部,对异性进行伤害,以求得补偿等。

5. 团伙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团伙一般用于贬义

两个以上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标,以共同的需要、兴趣、价值观念等心理因素作为精神纽带,纠合在一起,多次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较松散的非正式群体。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组织形式。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1)组织结构,较为松散;(3)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3)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4)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因此,犯罪团伙是一种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组织形态。

对犯罪团伙作案的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团伙犯罪案例分析

、云南边检总站侦破的“2021·1·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这是一起组织中国籍人员偷渡出境从事赌博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件。2021年1月11日,云南边检总站德宏边境管理支队在一次公开查缉中,发现2名企图偷渡出境人员,后顺线侦查打掉一个企图组织中国籍人员偷渡出境从事赌博诈骗违法犯罪的团伙。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44人,行政拘留19人。

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机关侦破的“2020·8·2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这是一起组织海上偷渡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件。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根据有关单位通报的一起中国籍船员在汕头违规登陆的案件线索,指挥汕头市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发现一个涉嫌组织海上偷渡的犯罪团伙,即立案侦查。2021年3月,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中国海警局在广东、福建等地组织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查获涉案人员23人,查扣涉案船舶和“三无”船只18艘。

三、广西边检总站侦破的“2021·1·11”“2021·2·2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这是两起组织外籍人员偷渡入境的典型案件。广西边检总站根据百色、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分别获取的线索,经立案侦查,发现以外籍人员林某某、阮某某为首的2个组织外籍人员偷渡来华的跨境犯罪团伙。2021年4月27日,国家移民管理局指挥广西边检总站及福建、广东、江苏、湖南、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51名,查获“三非”外国人363名,清查非法用工企业、加工作坊58家,捣毁中转窝点4个,查扣涉案车辆16辆。

四、上海边检总站和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侦破的“2021·4·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这是一起持用骗取出入境证件为手段的偷渡典型案件。2021年4月6日,上海边检总站在浦东国际机场口岸实施检查时,发现有中国公民持用某国签证,企图赴境外从事赌博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上海边检总站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立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发现一个骗取签证的不法中介机构,循线依法阻止一批企图赴境外从事赌博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出境,陆续抓获多名涉案人员。目前,31名犯罪嫌疑人已分别被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

7. 团伙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以下几点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包括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前者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要求三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而后者需要。即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为共同实施犯罪为组成,其也实施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是次要行为,或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伴随的次生行为。

同时,恶势力犯罪集团与绑架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等其他类型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其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后者不具有此特征。

组织特征。

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②有共同的目的,有计划、分工和较稳定的组织联系;

③其组织目的,一般是为长时间内通过多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而纠合在一起。

④其性质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恶势力通常体现为打砸抢等,恶势力就是违背社会的管理秩序,违背法律的规范实施行为的一类组织或者是团伙,对于他们实施的行为,应该严格的控制规范,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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