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科技论文英美法论文(英美法案例分析模板)

英美法论文(英美法案例分析模板)

发布时间:2023-05-24 07:25:08编辑:小编归类:科技论文

1. 英美法论文

在研究英美文学的论文当中,普遍认为英美文学具有一种狂野的思想。

2. 英美法案例分析模板

我就美国法(UCC)补充几点:

1(1)虽然美国法认为合同违约责任类似于严格责任,即卖方即使没过错也应该为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但UCC里仍有“不可抗力例外”,即若出现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预见到的情况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则合同取消,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3)按照UCC中Perfect Tender Rule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中,若卖方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内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所约定的货物,那么,不论“瑕疵”多么微小(如延迟交付,或者货物质量和合同约定不符,或者数量不符等),买方可选择拒收(即取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收货并要求赔偿差额(即合同金额减去实际运达货物的价值)。

另外,美国UCC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以“订立合同之时可以预见的若违约将会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上限,不得超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不像侵权责任,可以要求punitive damage(惩罚性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

若卖方违约(一般都是货物增值导致卖方反悔),则为违约之时的市场价减去合同金额。若买方选择另外购买类似的替代货品,则为替代货品的金额减去合同金额(当然,这个替代货品的价格必须合理)。

若是买方违约,则应赔偿卖方合同价减去违约之时的市场价。若卖方把这笔货物已经以合理的价格转卖给别人了,则以合同价减去转卖的这笔金额为赔偿额。

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damages):

以订立合同时双方所能够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为限。

著名判例是,一诊所所只有一台X光机,坏了,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厂晚了7天才修好,导致该诊所在那7天不能开业,造成大额损失,于是诊所起诉修理厂要求赔偿这7天的损失。但法院认为,由于订立合同时诊所没有向修理厂提及它只有这么一台X光机,晚修好一天就会造成一天的损失,所以修理厂当时并不知道也没理由预见到其违约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间接损失,所以被告修理厂不必赔偿该损失。反过来说,如果修理厂当时知道这个情况,那么它就应当承担诊所的间接损失,当然,修理费用就可能会高许多(修理厂大概会另外买份保险的吧)。

3. 英美法原论

判例法和成文法是不同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并且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 原则。

4. 英美法概论pdf

新编大学德语,英美诗歌选读,语言学导论等书目。

5. 英美法系论文

第一篇论文摘要: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民法典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特别民法的兴盛.特别民法依其功能类型可分为补充型、政策型与行政型三种.各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有两种模式:法典解构与法典重构,消费者法与劳动法是否纳入民法典,是两者关系的核心.法典解构不调整消费关系与劳动关系,动摇了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但保持了民法典的纯粹性,法典重构与传统民法典的价值取向抵牾,且难与传统民法体系兼容,但维护了民法典的地位.中国未来民法典既应成为纯粹的私法,又应纳入并整合政策型特别民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与家庭生活的基本法,且能有实质创新并可垂范久远.

第二篇摘要范文: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我国有部分民法学者否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基于",正义在近代以降的人类德性体系中居立核心地位",、",市民社会提供了私法正义发生的环境与舞台",、",私法正义具有无法为公法正义所取代的独特性",、",民法中的公平并非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等考虑,公平足以充任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意指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表现为交换正义、归属正义、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具体类型,而它们又各自透过一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实践.民法上的公平一般具有程序性、形式性的品性,诉诸客观等值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违约金增减、瑕疵担保责任等,以及旨在实践分配正义的民事权利能力、无过错责任、公平损失分担、抛掷物致害责任等制度具有实质性或结果性,在民法中居于例外地位.

第三篇民法论文摘要:民法的人文关怀

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基于这一理念,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增加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编.在中国民法的适用等方面更应强化人文关怀.

6. 英美法系法律方法研究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有人称 普遍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common law family.

2.法律渊源只是两者本质区别的一个表现,绝非内核。如,美国的成文法典同样卷帙浩繁,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梅里曼语),大名鼎鼎的统一商法典如是、反过来,德国私法同样受判例实践的强大影响(福克斯语)。而且此处的判例实则指的是从一个个具体判例中抽象出来的 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绝不是判例本身。因为是法官写的判决书,故有 法官造法 的说法。

3.核心特质

庞德:普通法系更擅长解决单个的实际纠纷、大陆法系更青睐抽象体系的建构。

4.我的理解: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其实是两种文明状态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创造方式和认同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实践,用于解决实际纠纷,所以法官的意义重大。背后的法哲学思想是实用主义。承认社会是多元的,不认为谁会掌握绝对真理,一切意见在思想市场中检验。

大陆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扬,德国人给法律注入严谨的理性主义风格,意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世界。背后的思想就是法教义学了。所以法学和法学家对于大陆法系意义重大,而法官显得不太重要。

7. 英美法概论ppt

国际英语专业学习的课程主要有:英语精读、英语泛读、英语听力、英语语法、英语口语、英语写作、综合英语、高级英语、英语笔译、英语口译、语言学概论、英美文学、英语国家概况等课程。

国际英语专业学生掌握英语语言学、文学,英语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外交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受到英语听、说、读、写、译的良好的技能训练。

8. 英美法的优点

很好的,因为法学留学可以提高留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知识水平,增强其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竞争力。

法学留学还可以提供全球化的法律视野和跨文化交流的机会,拓展留学生的国际视野和交际能力。

此外,法学留学可以为留学生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例如在跨国公司、国际法律机构、政府部门或者国际组织等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同时,留学生还可以结交来自世界各地的同学,建立跨国交流和友谊。

综上所述,法学留学对提高人才竞争力、开发国际视野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是非常有必要的。

9. 英美法系论文参考文献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10. 英美法案例分析

英美法

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通常称 “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 或 “判例法系”。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

基本介绍

英国的判例法除普通法以外,还有衡平法。这是一种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根据 “公平、正义” 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到15世纪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乃形成以衡平法为原则的判例法。于是英国出现两种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 两种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873年通过 《最高法院审判法》,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院,建立了单一的法院系统。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规则,给予衡平救助。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从英国委派训练有素的法官到美国来。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一度表示与英国法决裂,制定了联邦成文宪法,各州也制定了成文宪法。后又宣布以英国法为依据,但根据美国条件,对英国法也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解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自17世纪起,英国的长期对外殖民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大多根据英国法原则,在独立后按照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建立超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战后日本也受到英美法的影响。在英美法中,除判例法外也有制定法,而且自19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但远不如大陆法系成文法典严密和系统。

英美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程序法优于实体法。②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③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④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 ⑤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际蓝论文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论文t1(论文T1-T3层次) 植物水杉的论文(水杉树的资料的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