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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制论文(授田制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6-07 07:50:09编辑:小编归类:科技论文

1. 授田制是什么意思

一屯等于100亩。

1、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最后由于铁器的出现而瓦解。

2、战国实行授田制,在井田制基础上略改进。

3、秦汉实行名田制。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

2. 授田证百度百科

授田证,就是优抚分配给退伍军人的土地证。剧情分析:第3集中,将军和陆长功交易换回授田证,洪根生他们实在没辙,只能求助于将军凑强,就这样杜守山好不容易凑足了三万块来找山猪换回授田证,而这里的授田证是先发给服役满两年以上战士或者遗眷战士授田凭据,然而因为时局变迁,立法院修法改为发配补偿金。

3. 授田制度

在汉国家结构的建设中,刘邦首先选择的就是郡县制。 因为郡县制所控制的地区都是汉的经济来源和政治基础。但是在与楚争夺天下的过程中,对于汉不能控制的地区则采取了分封制。这实际上是一种政治上的妥协。也是汉籍建立军事联盟抗击楚的一种手段。古人的智慧不可小觑啊! 从史实上来看,自从汉获得了合法性。

4. 什么叫授田证

一、西周:井田制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二、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2.鲁国的初税亩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内容:不允许土地买卖,又把民众禁锢于公田之中。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私家奴婢改称私属,都不许买卖。

2.影响: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以失败而告终。

四、魏晋:均田制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被“两税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六、明朝:一条鞭法

1.“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2.该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七、清朝: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5. 授田制是土地私有制吗

军功爵制的出现和确立,在先秦军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亲亲尊尊"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平日村社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特权。而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就为新的军功爵制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秦国颁布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法令,从此以后,官位利禄都由军功决定。没有军功的人即使身为贵族也得不到封爵,功勋卓著的人即使地位低贱也能得到封爵。除此之外,商鞅将军功爵制度的实施看作攸关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变法的重中之重。

在商鞅眼里,通过封赏能够使人们有加官进爵之路可行,国家会越来越强盛,如果没有这种激励措施,国家实力就会逐渐变弱,因此“爵禄”是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事实证明,商鞅的政策对秦国的发展非常有利。在人才辈出的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军功爵制的实行无疑会吸引许多有识之士前往秦国谋求发展,不仅极大激励了秦国原有的治世征战者,更吸引了枚不胜举的外来人才。

其次,商鞅对秦国原有的军功爵制进行完善,使其更加细致,与秦汉使其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具有很大差别。商鞅建立了军功爵制,但这个制度没有成为定制,其名称和爵位设置上都有所变化,商鞅变法时期更是对军功爵制进行了大改造。虽然商鞅最后身死,但其在秦国施行的变法效力仍在继续,军功爵制也随着秦国的发展逐渐完善。

制定军功爵的目的无疑是赏赐有军功者,但对于军功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单一方面,军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能够在战场上勇猛杀敌就是立了军功,能够获得军功爵。秦昭王时期,白起率领秦国军队在攻打韩国、魏国的战争中斩首二十四万,又俘虏了地方将领公孙喜,攻破五座城池,立下军功无数,被封为国尉,后来又立下军功,封为大良造。

白起就是通过军功爵一级一级加封,爵位越来越高。在秦国,不同种类的军功能够获得不同的赏赐,有明确的封赏制度。第一,对普通士兵来说,如果能够获得地方有爵位之人的首级,自身就能获封军功爵一级,除了爵位还有其他赏赐。第二,率领的部分斩杀将领达到一定的数量也会被赐爵。与普通士兵不同,有爵位的官吏在战场上只负责指挥,不能杀敌。

对小部队来说,能杀敌三十三个以上的,指挥者能够获得赐爵一级;对大部队来说,围攻城邑时杀敌八千,野战杀敌两千以上的达到赐爵的标准;对立功将领来说,如果达到封爵标准会在原有的爵位基础上进级。由此可见,普通士兵的赐爵标准是杀敌数量,对于部队和爵位高的人来说,封爵以整个部队的杀敌数量为标准。

军功爵还有素赏的做法,是指在战争未开始之前赐予爵位,以实现激励战斗积极性的目的。如在秦国与赵国的长平之战中,面对秦国兵器缺乏的问题,秦昭王亲自来到河内,通过赏赐军功爵的当时征调十五岁男子赴战。通过这次素赏,秦国顺利补充了兵力,也极大激励了兵士的积极性,“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

从广义上说,只要对国家有贡献的都可以按照军功赏赐。如秦孝公时期商鞅进行变法,在其各项政策的推行之下,秦国一时间“山无盗贼,家人自足”,百姓安居乐业。虽然商鞅的功劳与战场关系不大,但对国家来说贡献极大,商鞅因此也受到军功爵的封赏,“于是以鞅为大良造”。大良造是军功爵中最高级别的爵位。

除了有军功的人能获得军功爵的赏赐,据《捕盗律》记载,捕捉盗贼有功的人也会受到封赏。由此推之,军功爵制不仅适用于在战场上有功、对国家发展作出贡献的人,也会颁给在其他方面有功劳的人。

二、战国时期秦国军功爵的待遇

军功爵除了能给受赐者带来地位上的提升,随之而来还有不同程度的物质赏赐。第一,钱财与人口。根据军功爵的规定,有爵位的人都能够获得庶子的赏赐,庶子类似于下属,主人打仗时跟随,平时则为主人服役,一级爵位一个,两个爵位两个,以此类推。这样的赏赐方法使拥有军功爵的人成为类似地主的存在,而且拥有爵位的人不但能当官,还能在拥有官位的同时获得俘虏、金钱的赏赐。

第二,田宅。获得军功爵的人随着爵位晋升还能获得田宅的赏赐,这对战争时期的人们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激励,人们完全能够通过在战争中立下军功发家致富。第三,生活待遇。官吏出差时需要居住在官办的传舍里,爵位不同,食物待遇也不同。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保留的简文可以看出军功爵制会根据爵位的高低供应伙食,爵位高者伙食优。

第四,死后待遇。有爵位的人死后也有优遇。低级爵位者死后,其坟墓可以根据爵位的大小栽树,没有爵位的人坟墓上是不能栽树的。除此之外,已经获得爵位的人死后仍能获得赏赐。秦国对军功爵的重视使其军功爵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和具体,对兵士国力的激励作用极大,也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发展。

三、战国时期秦国军功爵的影响

随着商鞅变法的推进,秦国的国家实力迅速增强,很快在战国七雄中脱颖而出。这与其赏赐制度,尤其是军功爵制度的系统性和合理性是分不开的。当然,事物总是具有双面性,秦国的军功爵制度除了给国家带来积极影响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副作用。

自从商鞅制定了军功爵制,世卿世禄制被彻底打破,平民百姓也有了加功进爵的机会。军功是获得赏赐的必要条件,伴随军功爵的封赏还会有其他方面的赏赐,这对秦国的百姓、兵士来说都是极大的鼓励,秦国士气大振,“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

先秦时期的大思想家荀子也曾充分肯定秦国的军功爵制。他认为秦国将士能通过奋勇杀敌获得军功爵的赏赐,不断立功,不断受赏,普通人也能够通过战场立功成为军功地主,在这样的奖励机制可让秦国长久强盛。也正是因为军功爵制的激励,秦国才能在兵力不足的情况下取得长平之战的胜利。

在建立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方面,军功爵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自从秦国推行了军功爵制,秦国人以有功为荣,这在当时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从此以后地主阶级掌握政权,旧贵族特权被剥夺,军功爵成了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标志。过去按照血缘关系划定社会等级的封赏方式被彻底否定,获得了广大下层人民的支持。

军功爵制对秦国后来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自从商鞅实行军功爵制,经过从秦惠文王到秦庄襄王五代的的发展,秦国的军功爵制更为完善,对秦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秦国的官方文书中也会表明有爵位和没有爵位的区别,犯人、受害人、证人等涉案人员也会标注有无爵位及爵位等级。

秦国严格的军功爵制一方面能够极大激励将士的作战热情,也为军功爵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这种通过计算首级授予爵位的制度必然也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大屠杀。有学者曾研究秦国军队的屠杀记录,其数字触目惊心,甚至有兵士为了邀功不惜杀害贤良,伪造军功。这样无疑会导致其他六国的激烈反抗,秦“虎狼之国”的称号便是由此而来。六国的激烈反抗使秦军在战斗中不断受挫,直到吕不韦当政后反对滥杀,局面才得以扭转。

6. 授田制的目的

唐太宗时期实行的是均田制。

唐太宗时期土地制度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7. 授田制与井田制的区别

当时井田制瓦解,商鞅提出土地私有制,小农经济出现.

所谓“重农”, 其宗旨是强化统治的基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历代统治者采取了许多措施。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更明确地提出兴农为治国之本的思想。“民之生 , 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明君慎观二者,则国治可立, 而民能可得……民壹则农, 农则朴,朴则安居而恶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确立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而进行的改革中,即有计口授田的制度。

长期存在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低下,生产活动有剩余价值或说剩余价值积累不够,而且小农经济是当时适应了生产力的需要的一种生产方式,这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

8. 授田制的历史影响

不同时期制度不同,各有不同。

1、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最后由于铁器的出现而瓦解。

2、战国实行授田制,在井田制基础上略改进。

3、秦汉实行名田制。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

4、三国实行屯田制。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

5、西晋实行占田制。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6、北魏到唐中期实行均田制

北魏:

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北齐: 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隋:“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唐初: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7、唐中期实行租庸调制,唐末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制是均田制的改进型,以征收谷物为主。两税法则以征收钱为主。

8、明朝实行一条鞭法。

9、清朝实行摊丁入亩。

没有明确授田数量的都是不管农民有多少田亩的,但是占多少田就要交多少税

9. 授田制名词解释

均田制的影响是:

1、减轻农民的负担 。

2、加速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过程 。

3、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

4、巩固北魏的统治 相对于北魏的统治,加速少数民族封建化对于社会的意义更大。实行均田制的好处: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10. 授田制下土地的性质是什么

1,中古田制也就是中国古代田制,也叫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在夏商两代已经实行,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

2,井田制当时,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由他来“授民授疆土”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与士。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这叫“田里不鬻”。当时田地上有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土地分成了棋盘状的方块田,远远望去呈“井”字形,故称井田。

3,自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逐渐瓦解,“田里不鬻”制度破坏,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变化。

4,从管仲改革中的“相地而衰征”到鲁国“初税亩”,及至商鞅时“废井田,开阡陌”,一直到始皇帝时“令黔首自实田”,在全国明确确定了土地私有。

5,东汉光武帝时,为解决流民问题,实行假民公田。就是把国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在头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国家甚至可以贷给假借公田的农民种子和食粮以及耕具,但几年以后,就要缴纳40%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如此,大量流民被安置,国家收入也得以增加。

6,屯田制为恢复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并保证军需,196年,曹操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官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施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7,占田荫客制是西晋占田制是战国与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发占田课田令。规定官吏按品级高低占有土地,同时荫蔽佃客和亲属作为其私属,从一品占田50顷依次递减至九品10顷,荫户自50户至一户不等。通过占田荫客制,士族门阀势力进一步发展。

8,均田制是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和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天加倍,以备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4牛。三口人给宅基地一亩,奴婢5口给1亩。狭乡之民可迁往宽乡受田,宽乡之民可任意垦耕。地方官吏随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与别驾各8顷,县令与郡丞各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

随之出现的还有租庸调制,一直延续到唐朝改行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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