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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槽的论文(简述渡槽的日常养护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24 00:25:11编辑:小编归类:经济论文

1. 简述渡槽的日常养护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大兴公路分局

单位简介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编制本辖区内路网规划,拟定年度公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国道、市道、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路防汛抢险的组织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乡级公路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等。分局内设10个科室和路政执法大队一个直属机构,现有在职职工94人。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又是国检之年。在交通委路政局及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分局广大干部职工精诚团结,创新思路,以迎检为契机,进一步理顺机制,规范管理,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2011年道路建设任务。全年共完成公路建设养护总投资24120万元,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

截止2011年底,大兴区公路总里程2630.927公里。按照行政等级划分,其中:国道33.64公里,市道131.797公里,县道394.411公里,乡道1054.537公里,村道888.069公里,专用公路128.473公里;公路网密度为2.64公里/平方公里。公路通乡率100%,通村率100%。从公路网络覆盖面看,大兴区公路路网已基本形成,实现了乡乡通公路,村村通公路。

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分局日常事务、文电、电子政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图片资料、图片档案收集、史志)、信息、调研、信访、建议、提案、安全(维稳和内保、交通、消防)、宣传、对外联络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督查督办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综合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贯彻宣传,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科:参与公路路网发展规划的研究;负责提出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负责编报公路工程的概预算、决算,负责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作。负责公路新改建大修工程前期工作。负责组织交工验收,负责竣工验收组织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乡村道路的年度养护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备工作。

工程管理科: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提出施工图初审意见;组织公路新建、提级改造、大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及合同管理。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提出工程变更,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组织优质工程申报工作。负责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

养护管理科:负责实施市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公路中小修、维护计划,参与提出公路大修、改造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市管公路中小修、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管理,参与公路建设、改造、大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管公路中小修、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管公路防汛抢险、铲冰除雪的组织工作;负责养护、绿化、及交通量数据的收集与更新;负责市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的分析、评价。

路网管理科:负责公路路网动态信息监测、发布、更新及相关动态信息的上报;负责对路网中心设备、网络及外部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分局应急系统值守,公众服务热线管理。参与公路应急事件抢险工作。

安全质量监督科: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与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设施安全与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参与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负责一般新改建、大修工程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负责中修及以下养护工程监督工作;负责乡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发布质量信息。

乡村公路管理科:参与编制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收集乡村公路的年度养护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财务科:负责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建设资金、养护资金等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核和监督;监督检查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政工人事科:负责人事管理、工资管理、教育培训、机构年审变更、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科: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路政执法大队:路政执法大队是分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市管公路的路政管理及保护的具体工作,维护路产、保护路权;负责对挖掘、占用公路、穿跨公路的桥梁、渡槽的许可;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负责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负责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临时建筑的核准;负责对超限车辆、履带式车辆行驶公路的核准;负责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收取赔(补)偿费。根据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对高速公路管辖区域划分的文件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参与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1日,被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2020年度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2]

办公地址

地址:大兴区林校北路6号

2. 渡槽一般由哪几部分组成

水库是在河道、山谷、低洼地及地下透水层修建的挡水坝、堤堰或隔水墙,形成蓄集水量的人工湖,是调蓄洪水的主要工程措施之一。水库的主要作用是防洪、发电、灌溉、供水、养殖、旅游等。

  1、水库的组成:水库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通常称为水库的“三大件”。挡水建筑物用以拦截江河,形成水库或壅高水位,简单说就是挡水坝;泄水建筑物用以宣泄多余水量、排放泥沙和冰凌,或为人防、检修而放空水库等,以保证坝体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输水建筑物是为灌溉、发电和供水的需要,从上游向下游输水用的建筑物,有隧洞、渠道、渡槽、倒虹吸等。

  2、水库的分类:水库按其所在位置和形成条件,通常分为山谷水库、平原水库和地下水库三种类型。山谷水库多是用拦河坝截断河谷,拦截河川径流,抬高水位形成,绝大部分水库属于这一类型;平原水库是在平原地区,利用天然湖泊、洼淀、河道,通过修筑围堤和控制闸等建筑物形成的水库;地下水库是由地下贮水层中的孔隙和天然的溶洞或通过修建地下隔水墙拦截地下水形成的水库。

  3、水库的等别:根据工程规模、保护范围和重要程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水库工程分为五个等别:

  Ⅰ等,大(一)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

  Ⅱ等,大(二)型水库,总库容1~10亿立方米;

  Ⅲ等,中型水库,总库容0.1~1亿立方米;

  Ⅳ等,小(一)型水库,总库容0.01~0.1亿立方米;

  Ⅴ等,小(二)型水库,总库容0.001~0.01亿立方米。

3. 渡槽的施工方法

渡槽施工应该以三角型和长度及承重方案。

4. 渡槽的优缺点

原理就是水力冲击水车转动,水车圆周上有木质的小桶,下方的小桶装满水,通过水流冲击使水车转动,把水提上来,等到了上方,然后倒入水槽形成水流。

水车每根辐条的顶端都带着一个刮板和水斗。刮板刮水,水斗装水。河水冲来,借着水势的运动惯性缓缓转动着辐条,一个个水斗装满了河水被逐级提升上去。临顶,水斗又自然倾斜,将水注入渡槽,流到灌溉的农田里。

刮板刮水,水斗装水。河水冲来,借着水势的运动惯性缓缓转动着辐条,一个个水斗装满了河水被逐级提升上去。临顶,水斗又自然倾斜,将水注入渡槽,流到灌溉的农田里。水车外形酷似古式车轮。轮幅直径大的20米左右,小的也在10米以上,可提水高达15-18米。

5. 简述渡槽的日常养护内容有哪些方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6. 简述渡槽的日常养护内容有哪些要求

“冲击碾压”是指使用钢筋碾压机和重型轮式设备对新铺透面层和翻修路面进行压实的作业过程。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冲击碾压规范要求:

1. 现场评估:在开始冲击碾压之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评估,确保施工条件满足要求,包括可用的设备和材料、气象条件等。

2. 设备选用:应选用适合施工对象的设备,钢筋碾压机应根据工程需求选购适当型号,车辆等级也要适合路面的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3. 施工工艺:必须使用适当的工艺和技术操作,如黄线、桥面铺装、电缆井等部位需适当调整碾压机渡槽次数与速度,以保证紧密压实,并避免振捣不均匀或拍扁。

4. 施工要求:按照标准施工要求进行碾压,要靠近翻修施工线掌握碾压路线协调为最佳,不留凸起或裂缝。按摩擦性能试验标准和抗裂性试验标准测定施工后密实度和碾压后抗剪强度,检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5. 现场记录:对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作业时间、设备和材料使用情况、碾压轮迹等,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追踪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冲击碾压作业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规范施工,并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7. 渡槽的概念

渡槽图纸通常包括平面图、纵面图和横断面,下面为您介渡槽图纸的查看方法:

1.槽平面图

渡槽平面图一般于表示渡槽的位置布置,通常以个工程为一个整体进行注,标注内容包括渡槽的位置、相对程、长宽等基本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在查看时,应首认真阅读图例和图注释,理解标注含义。然后仔细观察平面图中的条和符号,了解渡槽与周围环境关系。

2. 渡槽纵断面图

槽纵断面图用于表示渡槽的长轴方向剖面形状、大小和深等关键参数,通常从工程的高零点开始绘制。在查时,应首先理解例和图纸注释的表示方式,然后细观察渡槽的形状、大小、深度等参数及变化情况,同时别注意渡槽底部的稳定性和施工工艺要求。

3 渡槽横断面图

渡槽横断面图用于表示渡槽的向截面形状和大小,常从河岸线或域边界开始绘制。在查看时,首先理解图例和图注释中的表示方式,后仔细观察渡槽的形状、大小、深度等及其变化情况,特别注意渡槽底部的稳定性和工工艺要求。

之,在查看渡槽图纸时应认真阅图例和注释,细观察各个部位线条和符号,并据需要进行相应的量测和对,以确保安装工过程中符合设计求。

8. 渡槽的作用是什么?说明其组成及特点

      大寨旅游的景点有:团结林、知青林、红碑、军民池、周恩来纪念亭、虎头山标志石、大寨全景、-墓园、贾进财墓地、郭沫若诗魂碑、孙谦纪念碑、团结沟渡槽、大寨文化展示馆、大寨展览馆、大寨村标楼、大柳树、陈永贵故居、大寨生态园等众多特色景点构成了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景区。

      闻名于世的大寨,位于太行山西部,山西省东侧,物华天宝,人文荟萃,风景秀丽,是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山西省著名特色旅游景区、山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国“十大名村”之一,大寨展览馆是全国第二批红色景点。山负虎踞龙盘之雄,水占含华毓秀之胜的省级大寨森林公园,松涛浅唱,秀色四季,诸美迭见,亭台廊榭和自然景观水0融,宛若天成。

9. 渡槽的用途

公路局是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属的机构之一,负责全国公路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公路规划:负责编制全国公路发展规划和各级公路网规划,制定公路行业标准和技术政策,推进公路建设与管理现代化。

公路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等各类公路建设,以及桥梁、隧道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公路管理:负责全国公路管理工作,包括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公路收费管理、公路通行管理、公路维修保养管理、公路运输市场管理等。

公路运营:负责公路收费、通行、安全、服务等运营工作,包括建设和管理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公路物流管理等。

国际交流合作:负责公路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国际公路标准制定、国际公路合作项目推进、国际公路技术交流等。

总之,公路局是中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工作范围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以及国际交流等各个方面。公路局的工作对于促进全国公路网络建设、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0. 渡槽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翻车

是一种刮板式连续提水机械,又名龙骨水车,是我国古代最著名的农业灌溉机械之一。

《后汉书》记有毕岚作翻车,三国马钧加以完善。翻车可用手摇、脚踏、牛转、水转或风转驱动。龙骨叶板用作链条,卧于矩形长槽中,车身斜置河边或池塘边。

下链轮和车身一部分没入水中。驱动链轮,叶板就沿槽刮水上升,到长槽上端将水送出。

如此连续循环,把水输送到需要之处,可连续取水,功效大大提高,操作搬运方便,还可及时转移取水点,既可灌溉,亦可排涝。

2、高转筒车

高转筒车是古代中国农用工具,筒车的一种,属于提水机械。所谓高转筒车是指其提水高度较一般筒车加大,必须藉助湍急的河水冲动。

这种筒车的适用范围是水很低而岸很高,应用其它筒车不可能将水提升到这么高,而应用高转筒车时,水的提升高度可以很高(引低处水灌溉高处农田)。

高转筒车的发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巧妙地运用了水力,节省了劳动力。隋唐五代在长江流域应用。

3、筒车

亦称“水转筒车”,一种以水流作动力,取水灌田的工具。据史料记载,筒车发明于隋而盛于唐。是利用水流冲击水轮转动的农业灌溉机械。

筒车一般要安装在有流水的河边上,且挖有地槽,被引入地槽的急流推动水轮不停转动,从而将地槽里的水通过水轮上的木筒或竹筒提升到高处,最终流进农田进行灌溉。筒车是靠激流冲击来实现自动运转的,所以筒车的使用受到一定地形限制。

4、水转翻车

旧时中国水利灌溉农具,流行于中国宋代大部分地区。即使用水流驱动水车轮旋转起来。水转翻车的最大好处为省力。因它利用的是自然界的力量,人力、畜力可以用作其它生产活动。且此法输水灌溉可日夜不息,方便之处又在人踏翻车之上。但是这个方法一旦水势太强,容易使龙骨板破裂不堪使用。

5.风力水车

是明清时期利用风车带动水车提水的一种工具。风力水车的动力装置是风帆,工作机的构造与龙骨水车相同。明·宋应星《天工开物》:“扬郡以风帆数扇,俟风转车,风息则止,此车为救潦,欲去泽水,以便栽种。”这类提水机械用于太湖流域排水,有风就转且可经常工作。清代长芦利用风力水车提取海水制盐,一具风帆可带动两部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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